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〔〕18号(立信会计师事务所、高敏、康跃华)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〔〕18号
当事人: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(以下简称立信所),住所:上海市黄埔区。
高敏,女,年3月出生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,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超华科技)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康跃华,男,年11月出生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,超华科技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立信所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应当事人的请求,我局举行了听证,听取其陈述、申辩意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
经查明,立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立信所为超华科技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。因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惠州合正)虚假确认年对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常州鑫之达)废料销售收入2,,.13元,造成超华科技年年度利润总额、合并净利润均相应虚增,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.01%、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.71%。超华科技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其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立信所在超华科技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,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,未能发现超华科技上述财务舞弊行为,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
立信所针对超华科技营业收入执行了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,但审计程序只涵盖了主营业务收入,未覆盖其他业务收入。超华科技主营业务模式与其他业务模式存在明显区别,同时,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
广东证监局
年12月3日
北京中科白殿疯醫院北京中科白殿疯醫院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wangqiez.com/yyjt/3562.html